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动态 > 审判研讨

危险驾驶罪一般不适用缓刑情形的实例分析

以案释法
  发布时间:2024-11-13 09:39:58 打印 字号: | |

自2011年酒驾入刑以来,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醉酒驾驶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道路交通秩序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因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减少。但同时随着社会发展,机动车辆迅速普及,危险驾驶罪案发率仍高居不下。根据最高法、最高检数据显示,醉驾案件已占据全国所有刑事案件的近30%,连续多年成为“中国第一大犯罪”,每年因此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多达三十万,在严重占用司法资源的同时也带来了社会隐患。



因此2023年12月18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醉酒案件办理标准,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且无其他从重情节、急救伤病人员、短距离挪车、停车等显著轻微行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对符合入罪标准的醉驾被告人则严格缓刑适用条件,规定自始未取得驾驶证等十种情节恶劣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近日,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并依照《意见》规定,依法不适用缓刑。

实例一:2024年6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1醉酒后无证驾驶“银钢”牌机动三轮摩托车,沿环城东路行驶时与李某停放在道路西侧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从被告人张某1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5.6mg/100ml。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1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从重处理。以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

实例二:2024年7月11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2醉酒后驾驶“福特”牌小型轿车,沿柴达木西路行驶时与前方郑某停驶的“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从被告人张某2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28.5mg/100ml。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2醉酒后驾驶机动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理。以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法律法规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存在以下10种情形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5.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6.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7.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8.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9.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10.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法官释法

在上述两起案件中,被告人张某1、张某2均在醉酒驾驶后与他人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但案发后二人均已赔偿被害人损失,故交通事故在案件中仅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对二人不适用缓刑情形在于:案件一中,经查明张某1自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从未经过驾校系统培训,符合《意见》十四条第4项之规定;案件二中,经查明张某2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228.5mg/100ml,远远超出《意见》十四条第5项规定的180mg/100ml。故对二人依法不适用缓刑。

两高两部《意见》第十四条对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一般不适用缓刑情形进行了列举式说明,一旦符合上述规定,即可能面临牢狱之灾,毁前途、毁家庭、毁人生。因此,机动车驾驶人员无论何时何地都应避免侥幸心理,务必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责任编辑:德令哈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