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饲养宠物成为很多人生活的一部分,然而宠物伤人事件屡有发生,因饲养动物侵权引起的民事纠纷也随之增多 。近日,德令哈市人民法院诉前成功调解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24年3月,被告饲养的宠物狗在原告经营的店铺随处排便,因被告拒绝清理粪便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原告将其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迅速联系双方当事人,深入了解事实经过,并及时审查证据。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向被告释法说理,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双方系邻里关系,为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法官进行现场调解。经过法官耐心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被告向原告当场赔付损失费用,双方化干戈为玉帛。
下一步,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将继续践行司法为民的初心,秉承“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理念,延伸拓展司法服务职能,通过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把群众的“小案件”办出好效果,推动诉源治理工作出实招、见实效。
法官提示
家庭饲养宠物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宠物饲养人在出入公众场所时务必要尽到看护、管理责任,避免因饲养动物给邻里和社会造成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争做文明守法的养宠人,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