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被告当庭支付原告工程款13万元。
2020年 12月,邓某将位于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某工程转包给丁某。丁某在 2020年 12月 13日完成了全部施工,经与邓某核对,双方确认最终未付工程款数额为13万元。但,邓某一直以发包方某集团公司和分包方江西某有限公司未付结算为由,至今未付剩余工程款,丁某遂将邓某、某集团公司、江西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接到案件材料后,通过查看原告丁某提交的诉状及证据材料,发现此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但因各被告均不在本地,考虑疫情原因,承办法官立即向原、被告双方取得联系,在征得双方一致同意后,对该案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愿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万元,原告丁某也愿意就本案事宜达成协议并撤诉,但要求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将13万元的工程款先转入法院账户,再进行撤诉。承办法官在与双方沟通后,被告同意先将13万元的工程款转入法院账户,待原告撤诉后,再将工程款转入原告账户中。至此,该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得到实质化解,原告拿到了13万元的工程款。
法官办案既要实现“案结”,更要追求“事了”。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宗旨,切实将“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成效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强大动力,努力为群众解决急难愁盼的问题,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力求让案件得到实质化的解决。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及解决后期执行难的问题,让司法关怀在细微之处侵润人民群众的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