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维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某某作出的一审判决。
案情回顾
本案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吊销驾驶证,谎称可以帮助恢复驾照,从而诈骗钱款20000元。审查起诉期间,因被告人签署《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向被害人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公诉机关建议本院适用缓刑。但经审理,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全方位分析研判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他人因醉酒驾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该酒驾事实已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诉至人民法院,其为获取非法利益,无视国家法纪,承诺办理违法之事,实施诈骗行为,主观恶性较深,不宜适用缓刑,故未采纳公诉机关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对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
裁判结果
宣判后马某某以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缓刑而本院未适用缓刑为由提出上诉,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承诺为他人办理违法之事继而骗取钱款,结合其主观恶性、社会影响,一审法院未对其适用缓刑并无不当,对其认罪认罚及退赔被害人损失等情节在量刑时已经予以考虑,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审理过程中,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以事实、证据作为定罪量刑依据,从而认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明显不当,该判决也得到了二审法院肯定。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将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