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不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程序中,都存在着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效率的问题。自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的颁布,我们不难看出,近年来,随着法制的健全,司法效率意识正逐步受到重视。本文就司法效率问题及其解决方案作了初步的研究。
关键字:司法效率 程序 电子送达
一、德令哈市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好,新民诉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的法律。在司法实践中我院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电子送达程序,进行了积极的研究和探索,对提高我院司法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负担具有积极意义,也对我院的信息化建设提供了更高的平台。
二、新民事诉讼法特意规定送达诉讼文书的初衷: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因在外地出差或者搬家等原因,经常无法收到法院邮寄的起诉状、答辩状、举证通知、开庭传票、上诉状等法律文书,有时还因此丧失了举证、答辩等诉讼权利。也有个别当事人为拖延审判期限,故意不接收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法院只能一次次以公告的形式送达法律文件。这些情况都大大增加了司法成本、延长了案件的结案时间。
新民诉法增加了新的送达方式,使法院可以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便捷的方式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法律文书,有效提高了审判效率,减少了当事人诉累。
三、司法效率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地位:
司法效率是指司法机关以最快的速度、最低的诉讼成本作出公正的裁判,即司法效率的基本要求是充分、合理地运用司法资源,缩短诉讼周期,简化诉讼程序,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当今司法活动中面临的是司法资源设置不近合理,执法环境不尽人意,法官队伍还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司法效率不很理想等等种种问题。因此要提高司法效率,首先应明确司法效率在司法活动中它的价值之所在,而当今如何才能提高司法效率呢?我院通过实践调查,得出以下结论:
1、不公正的司法是一个没有效率的司法。从经济因素上分析,一个案件以极快的速度结案,无法让当事人感到安全和可靠。未经公正的程序审理案件,似乎节约了司法资源,而实际的后果却常常是当事人缠诉不止,这样反而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从非经济因素上分析,一个错误的裁判可能还带给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危机,使人们心目中的司法尊严受到损害。不公的裁判甚至枉法的裁判不仅不能及时解决冲突和纠纷,而且会诱发社会的情绪和行为,导致社会的无序和混乱状态的加剧,是最没有效率的。不公正的司法影响绝对不是仅仅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而是使整体司法信誉度处于危机状态。
2、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原则。公正和效率是任何一个社会都必须信守的两大价值,公正就是坚持法律规定,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效率则意味着作出迅速、公平、高质量的裁判。作为司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司法公正与效率可以和谐相处,但有时又相互对立。的确,人们期望通过细致、严谨的诉讼程序,合乎法律规定的实体裁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同时,按部就班、严格依从程序法进行的冗长的司法过程,又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之所以出现如此矛盾,是因为效率着眼于速度和收益;而公正则着眼于过程和结果,二者从不同出发点作用于同一对象,矛盾自然产生。没有公正就没有效率,没有效率就谈不上公正,单纯追求任何一方面都是对整个司法价值的损害,二者应在更高层次上达到统一。法贵效益,但不贵神速。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越有效率,为福越多;相反,没有公正,则越有效率,为害越烈。因此在设置司法效率时应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公正和效率更在司法领域中具有更重要的价值。
四、影响司法效率的因素:
1、当前诉讼制度对司法效率提高的一些影响。一方面是法律规定的一些制度影响了诉讼的效率,由于民事诉讼法以及当前的证据规则,对于反诉以及增加诉讼请求和追加当事人没有时间限制,于是当事人依据法律提起反诉、增加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致使诉讼不得延长,司法效率无法提高。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为了公平,让另一方实现对等的防御,需要给当事人充足的答辩时间。另外还有追加当事人等情况,使诉讼不得不延迟。
另一方面是法院审判机制制约了司法效率的提高。(1)合议庭的因素。合议庭的人员意见不一致,各持己见,需要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只有审判委员会做出决定,合议庭才能据此做出判决。(2)注重调解的因素。调解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提倡调解,加大调解的投入,是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容易出现所谓的错案。但是这种对调解的倾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庭宣判的适用。主审法官为减少当事人上诉,害怕错案追究等因素,对案件久调不决,忽略了司法效率,影响了当庭宣判。(3)法院缺乏对于当庭宣判鼓励以及定期宣判的制约。
2、审判监督制度的无序化,也是决定诉讼效率高低的因素。在我国审判监督制度中,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提出申诉、再审的主体、时间、次数、审级没有严格限制,导致无限申诉、无限再审。其直接后果,是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假如有这样一起申诉案件,当事人不服原审判决,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诉,原审法院立案审查后,驳回申诉。当事人又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上一级法院通过审查,认为有一定道理,函转原审法院复查,原审法院复查后再次驳回申诉。当事人不服,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上一级法院根据程序规定,又交给下级法院,下级法院再审后,认为原判正确,又维持了原判。当事人又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等等。循回往复,使当事人在几级法院之间来回奔波。有的案件历时十几年,有的案件先后判决、裁定多达十几次,使当事人不断的申诉,不断的再审,最终没有一个确定的结论,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耗费了法院的大量人力、物力、时间、精力。降低了审判效率
五、我院为进一步加强司法效率意识提出以下方案:
1、我院法官从观念上正确理解新民事诉讼中效率问题,认真落实好效率优先的司法方针。
效率是纯客观的概念,而公平是有主观的成分的。
公平以及大体与之等同的公平、平等,正义、公正等概念,有着很高的包容性,这使得我们尽管可以在经验的意义上感知公平正义,却很难给公平正义下一个普遍接受的定义。但是我院法官明白,体现最快、最有效的诉讼效率正是公平、正义的基石。
2、明确留置送达、电子送达的规定,推进审判程序的有序高效进行。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无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行为时有发生,新民事诉讼法对留置送达做了强制性的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进行尝试并积累了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此次修改增加了电子送达的内容,对我院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具有积极意义。
3、对诉讼过程中分散的程序规定进行有效的整合,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我院采取“简单案件快办,复杂案件精办”的司法理念,将庭前准备和庭前调解从诉讼过程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准备程序。在法院审判实践中,对可调解案件均要先进入庭前调解,调解不成再进入排期,确定主审人员,开庭时间和地点,总体来说是落实了“简单案件快办,复杂案件精办”,也极大提高了审判效率,但对于一些调解不成的案件则比原来要多出了调解的期间。为了最大限度整合司法资源,使庭前调解程序和审判程序协调进行,推出了在排期确定主审法官时,同时确定调解法官(也是庭前准备法官)的整合程序排期法。印制《通知当事人举证函》或《当事人举证须知》,在第一时间交给当事人,即在原告递交起诉状时送达原告,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的同时送达给被告。举证函内容包括向当事人指明举证义务的法律依据、审判所需的各方面证据、举证的有关注意事项,以及不举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且可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需要不同方面的证据的实际,设计多种举证内容不同的举证函。通过这些举证函能明确地为当事人提供举证指引,当事人可很容易地按要求逐项落实,依时向法院递交相关证据。可避免在庭审中因证据不足或当事人举证不当而要求当事人补充举证或重新举证,从而导致质证程序重复的情况。
参考文献:
1、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2、2012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报《贯彻实施新民事诉讼法之——关于立案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3、2012年9月8日人民日报海外版《律师解读新民事诉讼法“新”在哪些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