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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公开、公正执行工作制度
作者:德令哈法院  发布时间:2014-03-14 11:15:49 打印 字号: | |

 

为了进一步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实现司法公正,将执行工作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以公开强执行、以公开保廉洁、以公开促公正,使执行工作达到社会满意、人民满意的效果,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公开执行主体,公开执行期限。

(一)实行排期执行。所有案件一经立案,即按照案号的先后顺序排期,排期执行的内容包括立案时间、主执行官、开始执行时间、结案期限等。案件排期后,到期必须执行,除需回避或其他法定情形外,不得随意打乱排期顺序,更不能不排期。调整主执法官必须报庭长批准。

(二)严格执行期限,实行流程管理。立案庭立案后根据案件难易程度,确定案件的执行期限,执结期限规定为建议案件3个月,一般案件6个月,复杂案件1年,在期限届满前予以催办、督办。一般案件满4个月,复杂案件满10个月未结案的,由庭长负责催办;简单案件满2个月,一般案件满5个月,复杂案件满11个月未结案的,由院长签发督办令。确有正当理由在期限内不能结案的,必须报请分管院长批准延长执行期限。未经批准以及超限未结案的,以超期限办案论处。通过催办、督办,缩短执行期限,提高执行效率。

二、公开执行措施,公开执行理由。

(一)实行公告执行。对被执行人躲逃藏匿的,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在被执行人住处张贴公告等形式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公告传唤、公告执行措施,公告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

(二)实行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制度和有奖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以及财产状况,请权益人和社会对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予以监督。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进行举报,并适当对举报属实、对案件执行发生重大作用的举报人员予以奖励。

(三)改革执行法律文书,强化公开性、说理性。除异地执行确有必要外,禁止使用填充式法律文书。对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查封、扣押财产的裁定和罚款、拘留的决定书等都要写明依据的事实、理由以及法律依据,做到以理服人。严禁滥用强制措施。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回避申请、申请复议的,要认真审查,并作出决定,及时送达当事人。中止、终结的案件应报请分管院长审批。裁定书必须说明理由,及时送达当事人。

三、公开财产处理、公开款物过付。

(一)制定执行财产处理办法,实行查封财物与财物变相分离制度。案件承办人不得介入执行物的作价和处理,任何执行人员不得擅自保管、使用和自行处理执行财物。

(二)建立过付款统一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过付款管理,所有过付款的收、存、付全部由专人负责。执行然那员不得自行收取、支付、保存过付款。

四、公开执行过程,公开执行费用。

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各个环节都要向社会公开。执行工作的每个环节要明确要求、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同时,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将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向社会公开,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案件执结后,承办人将执行过程中收取的款项,列出清单,向当事人作明确交代,杜绝乱收费现象。

五、公开信访反馈,公开监督渠道。

(一)建立信访反馈制度,提高信访透明度。当事人或案外人因执行案件到法院信访的,由接待人填写《执行案件信访登记表》,在院长接待日来访问的,填写接访登记表,即日交分管院长阅处,或由院长接访时执结处理。其他时间形成的登记表,在每周末下班前,送分管院长阅处。案件承办人要严格按照院长、分管院长的要求对来信来访案件及时处理。对信访案件的处理结果要及时向分管院长汇报,重大特殊案件要向当事人书面反馈。

(二)坚持每案向当事人送评议卡,定期邀请当事人评议执行官,接受当事人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督和舆论监督。广泛听取社会对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

责任编辑:李晓琳